|
据美国海关及边防保卫署 (CBP)通知,美国进出口货运的空运自动化舱单系统(AMS)将由2004年8月12日开始启用。
这些规定要求货运公司以电子传输详细货运资料给CBP。因此被要求执行的项目如下:
入美国的航班,按照以下规定透过AMS传送详细货运资料:(1)
在跨洲际航班抵达前的4小时(2)在航班由北美自由贸易区(NAFTA)
及赤道以北的中南美洲国家起飞时离开美国的航班,在班机从最后一个美国地点预定出发前的2小时,透过AMS传送详细货运资料。
由于以上的规定,DHL必须确保客户准时提供完整的货运资料。以下为所有货运必须提供数据项的范例:(1)空运提单号码(2)寄出地(3)寄件人之全名和地址(4)收件人之全名和地址(4)货物的精确描述:描述必须以英文表示。(5)件数
(根据最小外包装单位)(6)总重量 (可以英磅或公斤表示)(7)货物总值及计价货币位。
目前已掌握这些资料,并提供给美国作为通关之用,非常重要的是客户要确保能提供以上全部资料给DHL,否则会造成误。
有关AMS的进一步信息,
请查阅CBP 网站上的常见问题单元:
http://www.cbp.gov/xp/cgov/import/communications_to_industry/advance_info/:「有关2002贸易法案
– 强制交付货运信息的常见问题」
|